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債務人 卓李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卓李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卓李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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