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炎德 上列聲請人與 鄭佳 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核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請陳明本件聲請人之請求金額,是否有扣除「押租保證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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