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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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林茂榮 相對人 簡元榮 (即 簡滄 鑂之.相對人 簡秋月 (即 簡滄鑂 之.相對人 簡元煌 (即簡滄鑂之.相對人 簡銘祿 (即簡滄鑂之.相對人 簡銘松 (即簡滄鑂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簡滄鑂①民國98年4月22日②98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②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98年7月22日②98年10月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第一、二順位之抵押權,分別於①98年4月23日②98年7月8日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均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①1,000,000元②500,000元,及違約金仍未清償。另第三人簡滄鑂已於100年2月2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取得,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2件,戶籍謄本7件,繼承系統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以及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建國││439│田│1037.00│全部│相對人五人公同共有│├──┼───┼────┼──┼───┼─────┼─┼────┼────┼─────────┤│002│嘉義縣│民雄鄉│建國││440│建│601.00│全部│相對人五人公同共有│└──┴───┴────┴──┴───┴─────┴─┴────┴────┴─────────┘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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