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何昌雲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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