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八年聲減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醫師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犯醫師法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醫師法罪,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撤緩字第七號撤銷緩刑,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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