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
偵字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
分期償還侵占之款項,有台中縣龍井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
份,附於偵查卷可憑,被告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其經此偵
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地點│客戶名稱│侵占之金額│所犯罪名及所處│
│號││││(新臺幣)│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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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5月│台中縣沙鹿鎮中│立成便當│77,900元│甲○○意圖為自│
││間某日│棲路東明巷162│││己不法之所有,│
│││號│││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96年5月│同上│同上│48,400元│甲○○意圖為自│
││底某日││││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96年4月│臺中縣東勢鎮豐│米國批發商行│64,085元│甲○○意圖為自│
││底某日│勢路中盛巷26號│││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4│96年5月│同上│同上│58,830元│甲○○意圖為自│
││底某日││││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5│96年6月│同上│同上│112,739元│甲○○意圖為自│
││底某日││││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6│96年4月│台中縣大雅鄉民│全家福便當社│84,400元│甲○○意圖為自│
││底某日│生路3段128號│││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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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年5月│台中縣豐原市三│ 久味津 │17,800元│甲○○意圖為自│
││底某日│豐路879號│││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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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年6月│台中縣大甲鎮蔣│池米鄉飯包店│4,050元│甲○○意圖為自│
││底某日│公路153之2號1│││己不法之所有,│
│││樓│││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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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年5月│台中縣潭子鄉雅│大欣商行(俗俗│12,040元│甲○○意圖為自│
││底某日│潭路1段99巷10│賣潭子店)││己不法之所有,│
│││號1樓│││而侵占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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