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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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53號原告乙○○
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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