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本票二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麗惠┌─────────────────────────────────────────────────────────────┐│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3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6年5月18日│150,000元│96年6月18日│96年6月18日│CH636191││├──┼───────────┼─────────┼───────────┼───────────┼────────┼───┤│002│96年5月18日│150,000元│96年6月18日│96年6月18日│CH636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