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為何,並請提出存摺明細證明。
二、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及總額(含年終獎金及其他各種收入,並請檢附證明)。
三、聲請人每月支付勞健保費新臺幣(下同)488元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每月支付保險費(含意外險、儲蓄險、醫療險)1萬831元之證明文件及保單。
五、聲請人每月貼補家用2000元所指為何?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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