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書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定期命於收受送達後10日補正,該裁定於98年1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