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40號原告戊○○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公司)設立於「新竹縣湖口鄉」、被告甲○○住所地在「桃園縣楊梅鎮」,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則在「臺北縣平溪鄉」,依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