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9號原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嗣經本院刑事庭將該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此部分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32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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