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91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零
柒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捌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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