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86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民國97年5月15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S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7年3月2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
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W46161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民國97年5月15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S0000000號)」之記載,顯與卷證資料不符,應更正為「民國97年3月2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W461617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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