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9號聲請人 徐榮發 相對人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毓隆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鼎特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巷○○號11樓,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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