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告 謝杰航
林美華 蔡明宏 廖依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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