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姚柔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產業園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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