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廖毓璇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芭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玉蓮 被告 李昭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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