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 律師被告 羅東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騰空及遷出,並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上開聲明請求交還之系爭房屋,經原告陳報市價為新臺幣
162萬9423元,經核並無明顯不當,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