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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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映成具保人余崇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崇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映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余崇榮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2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出具現金10,000元保證,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8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聲請人前以傳票分別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5樓及新北市○○區○○路○○○號○○號之住、居所,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0
1年10月30日到案執行,受刑人遵期到案後,表示無力繳納易科罰金,請求延期,經聲請人同意並告以應於101年11月30日到案執行,若無故不到,得命警拘提,且由受刑人當面收受該通知以為送達,惟受刑人於101年11月30日無故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於101年11月30日核發拘票及於101年12月12日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分別命警至受刑人上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1月18日發布通緝在案,且聲請人曾依具保人所陳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102年
2月25日到案接受執行,然具保人本人收受傳票後,仍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庭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當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影本、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紀錄表各2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份附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發布通緝中而尚未緝獲,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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