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3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陳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0年3月23日│1,063,860元│CY0000000│││限公司吳東進│東分行││││├──┼─────────┼─────────┼──────┼─────────┼─────┤│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0年3月17日│2,409元│CY0000000│││限公司吳東進│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