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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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宏耀 (即 陳瑞玲 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靜 (即陳瑞玲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鏗仁 (即 陳炳煌 之繼承人)
陳奇鋒 (即陳炳煌之繼承人) 陳惠玟 (即陳炳煌之繼承人) 陳林千代子 (即陳炳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5,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