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春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載「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請提出台端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之書面資料(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清晰(可確認聲請人為買受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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