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13號
原 告 陳穎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