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13號
原   告  陳穎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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