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郭鎮愷 訴訟代理人 郭進昆 被告 簡啟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訴第14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