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 張正坤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6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張正坤遭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63號判決所示被告等詐欺而交付4RLED燈管20W720支、2RLED燈管10W20支、4RLED燈管1,000支、LED燈管T84R20W白光500支,共計新臺幣85萬6,285元,而依本院判決書附表B扣案物品第參項編號7即LED燈管20W共4箱、40W共9箱,編號18即LED40W燈管共64箱,編號19即LE
D40W燈管共38箱;第陸項編號1即LED燈管T8型共584箱;第拾項編號1即LED燈管共30支,請查明如為聲請人所有,准予發還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固遭 陳信志 (本案被告)、 龔之光 、 鄭賜豪 及某葉姓男子(此3人未據起訴)詐欺而交付前揭LED燈,業經本院認定在案,惟聲請人所指判決書附表B扣案物品第參項編號7即LED燈管20W共4箱、40W共9箱,編號18即LE
D40W燈管共64箱,編號19即LED40W燈管共38箱,係於另案被告 黃滄龍 承租處扣案;第拾項編號1即LED燈管共30支,則於本案被告 許英明 住處扣案,而黃滄龍、許英明均未參與詐欺聲請人之犯行,亦無證據證明係由前揭被告等所交付,自難認係聲請人所有。第陸項編號1即LED燈管T8型共58
4箱,係於 粘福芫 (收受贓物罪之行為人)住處,經警扣案後,查明為被害人 莊承寓 (66箱)、 許云 𦭳(480箱)所有而發還(詐欺行為人為黃滄龍、 陳必福 及 黃資元 ),所餘38箱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貨,並已收取貨款,是此部分顯非聲請人所有。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發還該扣押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