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淵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源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得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息之請求權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是否僅請求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108年3月5日止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精神撫慰金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狀內所載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加保之相關資料及繳納保費之相關收據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