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統良上列受刑人因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郭統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郭統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9月,於98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應執行刑為2年5月,於98年4月7日送監執行,惟業於民國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0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8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法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