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原告 呂丞鈞 法定代理人 呂湘羚 被告 游象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⑴、指定民國100年1月31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區(址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第一法庭繼續為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
⑵、原告應補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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