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地址。
二、請分別詳細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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