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94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99年度抗字第9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