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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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晏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晏全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速偵字第598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卓晏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分別為民國92年10月、95
年4月、97年4月)酒醉駕車紀錄,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3月、罰金銀元18,000元、有期徒刑3月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94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並因酒後注意力降低未
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前方停等紅燈之車輛肇事,嚴重
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
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98號
被告 卓晏全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晏全前有3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最近1次於民國97
年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4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8月12日執行完畢(未構成
累犯)。詎不知悔改,於105年12月12日下午6時許起,在新
竹縣湖口鄉湖口工業區附近某羊肉爐店內飲用酒類後,其吐
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晚上7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7時24分
許,行至新竹縣湖口鄉仁和路與中華路路口時,不慎撞擊前
方由 高佳儀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無人受
傷)而肇事,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晚上7時50
分許,在現場測試卓晏全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晏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高佳儀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檢測
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張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後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檢察官劉怡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宋品誼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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