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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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志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