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耕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秉修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0,4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二、本件上訴人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係以傳真達本院,上訴人應補
  提民事聲明上訴正本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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