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 林明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彥蓉┌──────────────────────────────────────────────┐│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雅雲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105年7月31日│71,4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