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羿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羿伃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
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及97年第
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被告曾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2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9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94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1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依法追訴。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盧羿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㈠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0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6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2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㈢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5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㈣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㈢㈣之罪,復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聲字33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並四犯施用毒品罪經判刑執行後,猶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無從戒絕毒癮,並衡以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對於自身健康危害程度非輕,且危害社會風氣、治安,惟念及被告犯後即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併參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