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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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7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