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 徐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 方淑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淑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該會法律扶助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該會覆議審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審酌聲請人所提上訴有無理由,尚需調查審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炫中法官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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