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林永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秀花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107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秀花等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案列106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106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民事裁定附於該卷可稽(見該院106年度救字第57號卷第8頁),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