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顥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75號;108年度執字第13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顥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顥典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林顥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林顥典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該受刑人業經檢察官調查,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11日│107年7月3日│├──────┼─────────┼─────────┤│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偵緝│││字第8513、10770、│字第602號│││14412號││├───┬──┼─────────┼─────────┤│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6│108年度審簡字第││││號│470號││├──┼─────────┼─────────┤││判決│108年4月17日│108年7月17日│││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8年5月20日│108年8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1.上開判決另就其所│桃園地檢108年度執│││犯其餘各該竊盜罪│字第13501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2.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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