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秩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鳳秩易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
林園分局移送本院裁處罰鍰(97年度鳳秩字第47號),逾期不繳
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00000000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
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2,000元確定,逾法定期限而不繳
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裁定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本件罰鍰超過4,500元,依
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
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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