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93號聲請人 李崇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