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黃水忠 相對人 黃淑華 相對人 洪若喬 相對人 洪珮珊 相對人 洪鴻銘 相對人 洪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中備註欄關於「 黃若喬黃珮珊 洪鴻銘」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若喬、洪珮珊、洪鴻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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