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李金英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債務人九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伍坤木 、OPENINVESTMENTSLIMITED及相對人李金英提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如否,則請 陳明 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OPENINVESTMENTSLIMITED、九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伍坤木、相對人李金英催告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金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伍坤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以上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OPENINVESTMENTSLIMITED、九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四、請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最近三個月)及彰化縣彰化市○○段○○○○號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最近三個月)正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