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被   告  陳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移送(10
8年度投小字第186號),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964元,及其中新臺幣89,206元自民國
108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3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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