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全聖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局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 邱木燦 即金興食品機械設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9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