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黃王富子 訴訟代理人 楊明奇 被告 黃思華 前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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