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5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劉冠甫
被 告 蔡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四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