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國簡字第2號
被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樂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鄭惠宜 律師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當事人
  與外國人間之訴訟,答辯狀應對外國為送達者,當事人除提
  出中文之答辯狀外,並應依該外國之語言提出與答辯狀內容
  相符之譯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 詹五郎 與被告外交部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詹五
  郎於訴訟程序中過世,被告聲明由其法定繼承人 阮氏鸞 、詹
  明勳、 詹宇晨詹淑娥 承受訴訟,其中原告阮氏鸞為越南國
  人,茲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答辯狀繕
  本之越南文譯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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