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陳素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坐落
屏東縣○○鎮○○路○○巷○○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
房屋價額,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陳報,即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之房屋價額並徵收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