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08號
原   告  陳素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坐落
  屏東縣○○鎮○○路○○巷○○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
  房屋價額,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陳報,即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之房屋價額並徵收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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